全國會計資格考試 會計資格考試規則?
會計資格考試規則?會計科目的相關規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第一條為加強會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才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會計資格考試規則?
會計科目的相關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才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人才選拔機制,根據《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具有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選拔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資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后,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第五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的,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工作滿二年;中專畢業,任會計四年;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擔任會計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只能受聘為會計師。
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受聘為會計師。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價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認真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沒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兩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獲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凡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中級、初級資格,并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等級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財政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財政部負責起草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相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蘇的考核審批
第十三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撤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并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兩年內禁止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的。
(2)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報名條件中規定的會計工作年限,截止時間為考試報名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報考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制定。
第本規定由財政部和人事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發布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