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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范?常州市規劃局控制性詳細規劃條例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申報程序,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

常州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范?
常州市規劃局控制性詳細規劃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申報程序,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申請、修改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后續規劃管理可以深化和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相容性和其他土地使用功能控制要求;
(2)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城市道路(含居住區道路)規劃控制線(紅線)、基礎設施用地控制線(黃線)、各類綠地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控制區域界線(藍線)等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用地的規模、范圍和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的控制要求;
(五)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組織編制和報送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查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編制。委托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城鄉規劃單位編制草案;
(2)初審。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草案進行初審;
(三)征求意見。草案將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天。公示的時間和地點、公開提交意見的期限和方式應當在市門戶網站和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同時,采取評審會、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4)深思熟慮。該草案將提交團技術聯合審查會議審議。會議明確表示應提交市規劃審查鑒定委員會審查的,應按規定程序提交審查;
(5)審判報告。草案將提交市審批,附相關意見及采納情況等。
(6)出版。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市門戶網站和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七)備案。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應當按規定上報備案。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依法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修改需要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因實施國家、省、市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重點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規劃實施過程已經證明有必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可行性報告初審。對申請人提交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可行性報告進行初審;
(2)專題演示。組織專家、相關部門等。召開論證會,論證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
(三)征求意見。可以通過公示、座談、訪談、問卷調查等方式征求規劃區內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必要時,應組織聽證會;
(4)專題報告。提交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專項報告
可行性報告可包括:項目概況、相關規劃、書面申請、變更范圍內土地的規劃方案、變更內容、對周邊地區的影響(交通分析、人口分析、公共建筑配套分析等。)、修改建議等能充分說明修改必要性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并及時納入常州市城鄉規劃信息系統。
檔案內容應當包括:書面申請、城市現狀調查資料、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專項論證意見、會議紀要、市批準文件及規劃成果等。
第十條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逐步實施,其程序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定期修訂和定期評估機制。收集和總結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年度實施情況,并向市作出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編制和修改城市詳細規劃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