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規章制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條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條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食品安全法》為原型。國務院于2009年7月20日發布。經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9年10月11日國務院修訂發布,自20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條例?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食品安全法》為原型。國務院于2009年7月20日發布。
經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9年10月11日國務院修訂發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確保食品安全。
第三條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應當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協助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收集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同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還應當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咨詢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被通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報告有關情況。
第八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對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行安全評價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安全評價建議。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九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明確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的內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健康廣告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公開征求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依法廢止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布廢止情況。
第十二條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為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前實施,并提前公示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向社會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