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油倉儲管理辦法(2014年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2014年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

2014年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境內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糧油倉儲單位。
第三條糧油倉儲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執行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標準,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倉儲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減少糧油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五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家糧油倉儲監管。
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標準,組織儲糧安全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糧油倉儲單位的備案管理
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成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種類、儲(罐)容量等。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符合本辦法關于污染源和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有與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符合糧油倉儲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八條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三章糧油倉庫管理
第九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儲存的糧油進行檢驗,并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十條糧油儲存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符合儲存安全要求,并根據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產品等分類儲存。糧油倉儲(倉庫)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
第十一條糧油儲存單位應當根據儲存地點及時制作《糧油儲存卡》,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性質、等級、水分、雜質等,并將卡片放置在儲存地點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糧油儲存單位應當在糧油儲存前按照規定檢驗糧油質量。糧油儲存要計量準確,并做好計量憑證,做好儲存記錄。
第十三條外運糧油的包裝和運輸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食和危險蟲食不得出庫。可能有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
第十四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庫、工作塔等倉儲設施的粉塵,并根據需要配備防塵設備
第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安排倉庫(油罐)數量,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維護、維修和報廢制度。
第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倉庫(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并建立糧油儲存管理過程記錄。
第十九條糧油倉儲單位倉儲能力不足時,應當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現有的糧油倉儲設施,通過委托倉儲或者租賃等方式擴大倉儲能力。糧油承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租賃單位簽訂標準的委托或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現有倉儲設施不足,確需露天儲存糧油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圍板和堆碼應當確保結構安全和規格一致;
(2)堆存應滿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風、防蟲以及測溫、通風等其他必要的儲存措施的要求;
(三)用于堆放糧油的地面和用于堆放的設備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期一般為小麥5年,大米、玉米3年,食用油、豆類2年。
第二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關于糧油倉儲損失處置辦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倉儲損失。國家政策性糧油倉儲損失的處置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承儲糧油儲存數量超過儲存數量的盈余,不得沖減其他商品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糧油倉儲臺帳、統計臺帳、會計賬目,真實、完整地反映糧油庫存和資金占用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糧油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糧油儲存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糧油庫存儲存卡及相關臺賬,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檢查和評估生產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儲糧化學藥劑應當存放在專用藥品倉庫,實行雙鎖管理,并對藥劑和包裝的領取和回收進行登記。
熏蒸的,應當制定熏蒸方案,并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期間,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區域。
第二十六條庫存糧油發生變質、損耗、消耗等儲存事故時,糧油儲存單位應當及時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于重大、特大或者特大儲存事故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生特大儲存事故時,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4小時內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糧油儲存事故按以下標準劃分:
(一)造成糧食損失不足10噸或者油料損失不足2噸的事故,為一般儲存事故;
(二)造成10噸以上不滿100噸糧食或2噸以上不滿20噸油料損失的事故為重大儲存事故;
(三)造成糧食100噸以上至1000噸以下或油料20噸以上至200噸以下損失的事故為重大儲存事故;
(四)造成1000噸以上糧食或200噸以上油料損失的事故為特別重大儲存事故。
第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糧油儲存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立即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向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條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倉儲、保管等管理規定的,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倉儲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種糧食、植物油和油脂。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儲量在500噸以上或者罐容在100噸以上,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從事倉儲量不足500噸或者罐容不足100噸的糧油倉儲活動的經營者,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有關規定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業部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頒布的((87)商儲(糧)12號)同時廢止。
2014年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為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2009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特制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