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法(租房合同法規定?)
租房合同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如下:《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

租房合同法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如下: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
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不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